中國法院網訊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安徽高爐酒廠與安徽省渦陽縣彩虹彩印有限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通過對“高爐”商標的公眾知曉程度、使用持續時間、廣告宣傳程度等因素的評估,依法認定“高爐”商標為馳名商標,判決被告彩虹公司印制的“高爐”牌高爐礦泉商標標識構成對原告“高爐”商標的商標侵權,彩虹公司銷毀印制的全部“高爐”牌高爐礦泉商標標識,并賠償原告高爐酒廠損失1萬元。
2005年8月中旬,高爐酒廠發現渦陽縣彩虹彩印有限公司為高爐老酒廠印制“高爐”牌“高爐礦泉水”商標標識。高爐酒廠認為,彩虹彩印公司侵犯了“高爐”注冊商標專用權,于9月1日向亳州中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高爐酒廠始建于1949年,最初生產的白酒以其生產地高爐取名為“高爐大曲”、“高爐白干”,在以后的連續生產中,白酒名稱前多貫以“高爐”二字,突出了高爐系列白酒產于高爐地方的特色。1997年10月,“高爐”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經二次延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高爐”商標于1998年、2003年兩次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高爐酒廠在2002、2003、2004年在全國白酒行業中的產量分別居20、41、42位,高爐系列酒還多次獲得國家級白酒類大獎。自1984年以來,高爐酒廠通過電視、電臺、報紙雜志、路牌、車身、參展等多種方式對以“高爐”為商標的白酒進行宣傳,通過參加評酒會、博覽會、訂貨會以增加“高爐”商標的知名度。僅2004年,高爐酒廠投入廣告費1712萬元,宣傳范圍遍及全國26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其產品也在廣告宣傳地域范圍內大量銷售,形成遍及全國的銷售網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認定“高爐”商標為馳名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法院認為,原告對誤導公眾、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的復制和摹仿商標,享有禁止使用的權利。而彩虹公司印制的高爐礦泉水的“高爐”商標與原告的“高爐”商標完全相同,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2005年8月中旬,高爐酒廠發現渦陽縣彩虹彩印有限公司為高爐老酒廠印制“高爐”牌“高爐礦泉水”商標標識。高爐酒廠認為,彩虹彩印公司侵犯了“高爐”注冊商標專用權,于9月1日向亳州中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高爐酒廠始建于1949年,最初生產的白酒以其生產地高爐取名為“高爐大曲”、“高爐白干”,在以后的連續生產中,白酒名稱前多貫以“高爐”二字,突出了高爐系列白酒產于高爐地方的特色。1997年10月,“高爐”商標經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經二次延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高爐”商標于1998年、2003年兩次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高爐酒廠在2002、2003、2004年在全國白酒行業中的產量分別居20、41、42位,高爐系列酒還多次獲得國家級白酒類大獎。自1984年以來,高爐酒廠通過電視、電臺、報紙雜志、路牌、車身、參展等多種方式對以“高爐”為商標的白酒進行宣傳,通過參加評酒會、博覽會、訂貨會以增加“高爐”商標的知名度。僅2004年,高爐酒廠投入廣告費1712萬元,宣傳范圍遍及全國26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其產品也在廣告宣傳地域范圍內大量銷售,形成遍及全國的銷售網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認定“高爐”商標為馳名商標。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法院認為,原告對誤導公眾、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的復制和摹仿商標,享有禁止使用的權利。而彩虹公司印制的高爐礦泉水的“高爐”商標與原告的“高爐”商標完全相同,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高爐隸屬于安徽省亳州市渦陽縣,在美麗的渦河之濱,孕育著高爐這個富有朝氣的人們——高爐人。高爐人勤勞樸實,善于創新,樂于奉獻。聞名全國的白酒——高爐家酒,就是高爐人的驕傲。漢三杰聞香下馬,高爐酒十里飄香,說的就是高爐酒。“高爐家酒感覺真好”著名演員陳道明曾為高了家酒做代言,如是說。 古鎮高爐自古就有釀酒習俗
高爐家酒產于安徽雙輪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其前身安徽高爐酒廠始建于1949年9月)座落在老子故里安徽省渦陽縣高爐鎮,是安徽的著名商品。高爐家酒產品主要有“高爐”、“高爐家”、“和諧年份”等三大系列,高、中、低檔9個品種。高爐家酒以世代相守的祖傳工藝而釀制,其“濃香入口,醬香回味”的和諧口感,“濃醬相融,中庸和諧”的和諧品質,“偏高溫制曲,原生態釀造”的和諧工藝,被白酒界專家和國家質量檢測中心的領導稱贊為“濃頭醬尾”特點突出,口感和諧,品質一流。廣大消費者也普遍反映該酒“入口綿、回味甜,感覺舒服”。